标题: |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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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75N/2024-125892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1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区常住居民户口(不分农业与非农业);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农村住房及小产权房),私有房产转让一年以上;
3、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4、个人家庭申请需满足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5、凡在我区有固定工作且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无房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集资建房;
2、已参加福利分房或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3、私有住房转让后不满1年;
4、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