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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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75N/2022-538832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9-1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
1、淄川区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新到我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分配(须与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日期:2019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8日)。
2、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按照研究生学历招录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的研究生学历申请人才公寓。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淄川区无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