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标题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川建字〔2025〕37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75N/2025-5533334
成文日期
2025-05-09
发文日期
2025-05-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川建字〔2025〕37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有关规定,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9日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减少涉企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力抓好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落地落细落实。结合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强化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制定和统筹协调,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精准监管、规范监管执法活动、增强协作配合。结合法律法规修订及相关业务规则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及时维护随机抽查事项和检查实施清单。在现场检查环节,通过“鲁执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公示率和发现问题后续处置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国家、省、市和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管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供热单位、燃气单位等。监管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城镇燃气及供热等。
(二)监管检查对象数。2025年度计划安排监管检查对象83家(根据实际实施动态调整),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约27家,施工企业24家,燃气企业16家,供热企业5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10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家,检查内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住房租赁机构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监督、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监督及供热企业监督等。
(三)监管重点。2025年,区住建局将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主线,聚焦企业安全生产,强化执法与信用监管,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检查内容、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有效开展执法检查,做到应跨尽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台,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减少涉企检查频次,优化营商环境。改变传统的现场检查模式,对部分检查内容,如可通过信息平台进行非现场检查,开展非现场检查,提高检查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统筹细化涉企行政检查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检查任务层层分解、压实到人。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整合多领域检查资源,避免重复执法。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风险隐患,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检查重点。
(二)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查程序合法合规。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行政执法亮证制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三)强化结果应用。建立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机制,对重大隐患实施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到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开展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推广“联合交底服务”等便民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淄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
淄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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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段 |
检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方式 |
责任单位及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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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是否按建设条件建设,是否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7-12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清洁取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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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商品房预售活动、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及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并有效运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销售场所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等,是否向买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 |
4-10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局房地产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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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住房租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房地产经纪业务承接、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发布、客户交易资金划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等。住房租赁机构: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
4-6月份 10-12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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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房地产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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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在建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
二、三、四季度各开展一次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3次。 |
现场检查 |
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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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情况;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使用情况;检测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情况;检测样品管理情况;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情况;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备案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情况;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和使用情况;检测数据与报告上传及影像资料留存情况。 |
3-12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现场检查 |
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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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
试验室配置和管理情况;原材料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产品质量检验情况;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
3-12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现场检查 |
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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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城镇燃气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燃气经营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
7-9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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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等;供热经营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
10-12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现场 检查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供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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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
10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
住建事务服务中心档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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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检查 |
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调度了解认定产品的生产、应用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
3-12月份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2次。 |
现场检查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清洁取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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