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社会高危职业投保困难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20230052
建议人: 马娜
主办单位: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3-06-29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马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会高危职业投保困难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涉及我局建筑工地高危职业投保形式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按照依法购买、自愿服务原则,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机构或共保体投保。目前,我局监管的项目,均已办理安责险。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安责险制度解读, 让广大企业充分理解安责险的制度内涵,切实感受安责险的效果作用,自觉主动依法参保,积极营造实施安责险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督促指导,把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 确保应保尽保。对依法参保、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高的,可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对应保未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罚。

(三)鼓励保险经纪、承保、第三方服务等机构开发建筑施 工安责险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提升安责险服务水平。

(四)定期组织施工企业、承保机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座谈 调研,落实《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科学研判安责险费率和保障水平,推动安责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安责险投保情况排查检查,发现未落实到位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一是丰富优化高危职业个人意外保险产品。高危职业投保困难,究其原因是从事高危职业人群相比于普通职业人群出险概率更高,保险公司赔付率越高,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理赔风险,在产品设计时限制高危人群投保。因此,建议保险行业管理部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详细掌握高危职业(5类及以上)人群投保需求,根据实际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各类保险企业通过增加保险费率、按职业等级划分保险费率档次等方式出台并丰富高危职业人群个人意外险种相关产品。二是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行业范围。目前,《安全生产法》规定八大高危行业强制执行“安责险”,其他行业鼓励投保。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对上争取,出台相关政策,利用补贴、减税等惠企政策,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投保行业范围,逐步将八大高危行业之外其他高危职业纳入强制执行范围。三是推进高危职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目前,用人单位需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建议针对高危行业用人单位在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实施“浮动费率”方式,根据同一行业内,不同用人单位年度出险数据及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实现“浮动费率”,既可加强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又可为职工提供更好保障。四是鼓励高危行业用人单位购买职工团体意外险。建议相关部门强化宣传,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引导鼓励高危行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企业团体意外险,一方面,在不幸发生意外时减少用人单位经济赔偿负担,实现风险转移;另一方面,为其职工多提供一份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