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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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75N/2020-51065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备注 |
1 | 公用事业监督管理 | 淄川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燃气供热企业 | 1.燃气、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取得情况。 2.燃气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以及涉及供气安全的工作情况。 3.供热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以及涉及供热安全的工作情况。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比例100%,每年一次 | |
2 |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企业主体资格、市场行为、“双清欠”工作、分段结算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施工现场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账户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 | 建设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综合执法检查 | 企业 | 建设工程档案“两书一证”的履行情况,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移交、竣工备案、报废管线的备案 | 《淄博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 | 房地产企 业资质及 市场行为 监督管理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 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 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 调查。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5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100%,按照工程阶段抽查计划、重点巡查计划。 | |
6 | 建筑行业现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理是否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行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城市【2016】226号)第四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 现场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100%,按照工程阶段抽查计划、重点巡查计划。 | |
7 | 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的监督检查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情况、重大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用项目实施的规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4.《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2年4月通过,2010年10月修订)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施工过程中抽查一次,竣工验收进行节能核验。 | |
8 | 市政工程安全监督 | 市政工程项目 | 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 |
9 |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督计划书 | |
10 |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 市政工程项目 | 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各方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监督计划 | |
11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100%,按照工程阶段抽查计划、重点巡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