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住建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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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75N/2021-513302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建筑市场清欠检查 |
全区有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在建工程 |
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现场查看 |
抽查比例为总抽查比例的3%;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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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抽查比例为总抽查比例的10%;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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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全区有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在建工程 |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情况;检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100%,按照工程阶段抽查计划、重点巡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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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全区有施工 许可证的房 屋在建工程 |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存在擅自修 改工程设计的情况,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是否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100%,按照工程阶段抽查计划、重点巡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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