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解读《淄川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027445366172/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20 发布机构: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淄川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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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住建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9年6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12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9〕105号)。2020年5月份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淄川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全区范围内。

  2020年,全区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双杨镇、般阳路街道作为示范镇办,全域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镇(街道、开发区)至少有1个社区、1个村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1年,全区实现企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镇办50%的区域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基本满足需求。

  2022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创建垃圾分类先进个人、示范家庭、示范单位、示范小区(村)、示范街道(镇)常态化;各镇(街道、开发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三、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9〕105号)》。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以法制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推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二)工作重点

  1、示范片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实行片长责任制,片长由街道(镇)主要负责人担任。示范片区要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

  2、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垃圾分类的主体。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住宅小区、农村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健身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建筑(装修)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废弃木材、绿化垃圾、市场(农贸、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有机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大宗废弃物(统称为专业垃圾),通过专门收集运输渠道实行专业化处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推动公共机构率先实施。各级党政机关和军队单位、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广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配备收集设施,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4、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整体效果。

  5、实施期限。自本2020年5月12日至202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