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管职责的意见发文机关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川自然资字〔2024〕16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0000/2024-5438110
成文日期
2024-03-20
发文日期
2024-03-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管职责的意见
川自然资字〔2024〕16号
各科室、各所、局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认真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督监管严格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管 职责的意见》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堵塞执法监管漏洞,明确日常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职责,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领域良好管理秩序 。
认真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监管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执法制度建设,确保依法依规行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监管职责
(一)局各业务科室及局属有关单位执法监管职责。负责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事项的 执法监管,包括批后监管,日常监管,发现、核查职责范围内违法线索,督促督导违法违规行为人予以整改。
发现符合立案条件违法行为的,即具备(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 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五)符合自然资源部门立案管辖范围等5项条件,应当将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书面移交执法监察大队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移交执法监察大队立案处 理。
局各业务科室(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二)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管职责。接受本局业务科室 (单位)移交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资源所依法查处。
会同局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依法查处跨镇辖区的违法案件;群众反应强烈、有重大影响的涉刑违法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重大涉刑违法案件 。
负责各资源所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工作的指导、督导。按照规定公开区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完善全区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及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依法依规建立或完善其他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职责。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监察大队、各资源所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
三、责任追究
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和各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线索、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在日常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中,对因履职不到位,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淄博市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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