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0000/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11 发布机构: 淄川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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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2148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将测绘时间相近、内容相似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同一测绘事项只委托一次,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实现全流程测绘成果共享、结果互认

二、适用范围

“多测合一改革主要涵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环节涉及的测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成一个测绘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淄博市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工作内容

(一)整合测绘事项

立项用地环节主要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地形图测绘、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等测绘事项;工程规划与施工环节主要涉及规划放线、规划验线、房产预测绘等测绘事项;竣工验收环节主要涉及竣工规划勘验测绘、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绘、绿化工程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宗地测量、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事项

各区县(功能区)按照应整尽整的原则将以上事项及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整合,最终达到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的目标。同一测绘事项、同一标的物原则只测一次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严禁重复测绘。

(二)统一测绘基准和技术规程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斯-克吕格3°带投影,中央子午线为东经117°(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测绘事项中央子午线为东经118°)。若因大比例尺测图等原因,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的,应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且唯一、合法的地方平面坐标系统,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配套出台《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多测合一”涉及的测绘事项成果(含纸质和电子成果)需符合该规程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各阶段测绘成果保障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搭建测绘成果服务平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搭建市县一体“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实现测绘服务机构准入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建设单位网上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成果提报、成果质检、成果核实、成果推送、信用评价等,实现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数据的统一汇聚,与相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相关部门应依规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依据成果开展审批、验收、登记发证等工作。

(四)推进“测验合一”

从事竣工综合测绘事项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一次进场或联合进场测绘,比对竣工验收事项的验收内容,出具详细的测绘数据与验收数据比对情况。

相关部门通过“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提供的竣工综合测绘成果数据和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进行比对审核,技术成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可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现场核实

四、工作要求

)优化市场环境

市级不再“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市场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向所有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开放拟从事“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单位,应当持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并依法在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允许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进行测绘活动鼓励测绘单位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先进设备等方式,扩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应及时清理、取消涉及测绘市场的行业性保护政策,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门测绘单位提供服务,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测绘市场。

从事“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国家收费标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严禁采用回扣、返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破坏市场秩序。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市级及区县(功能区)对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规划验线、竣工规划勘验测绘、工业项目不动产测绘以及小微企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减轻企业负担。探索将地形图测绘、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等测绘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简化程序,免费提供大比例尺基础测绘成果。

(三)做好委托备案

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多测合一”工作,可根据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各测绘事项分阶段或全流程测绘事项一次性委托测绘单位或者多家测绘单位联合完成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建设单位应对报审的测绘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造假、篡改成果或指使测绘单位进行违规作业等情况发生,造成损害性后果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成果质量和完成时限

测绘单位“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承担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发现共享测绘成果质量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各项测绘任务应在通知入场起,测绘单位应承诺按以下时限完成:地形图测绘12个工作日,勘测定界图8个工作日,规划验线3个工作日,房产预测绘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综合测绘20个工作日,小微企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项目综合测绘事项8个自然日。地形地物或权属状况复杂的大型测绘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完成时限。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报送本季度“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

涉及数据、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五、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搭建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抽检,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各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是本辖区“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阶段综合测绘事项一次委托和合同备案工作;负责运行和维护本“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负责做好项目登记和成果目录汇交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按照职责要求,提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测绘事项内容清单及要求,推动“多测合一”成果使用,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房管系统“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互通对接工作

(三)人防部门职责。按照职责要求,提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测绘事项内容清单及要求,做好测绘成果互认共享

(四)大数据部门职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部署全统一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在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间互认共享。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职责。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要发挥作用“多测合一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一体推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提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测绘事项内容清单及要求,做好测绘成果互认共享。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安排,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探索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部门要主动接入,及时优化相关审批事项办事流程指南服务时限和格式范本等提升服务水平

强化质量管控各部门要各自职责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承担“多测合一”任务的测绘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抽检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强化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时将测绘单位失信行为记录为失信信息,并上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等平台。

)做好宣传培训。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改革步伐,及时宣传“多测合一”相关政策,选取典型案例,总结形成经验,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部门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进行技术标准、服务流程等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尽快适应“多测合一”改革的需要,增强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意见202211施行,有效2026年12月31日。

本意见施行后,《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19〕6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内容的通知》(淄自然资字〔2020〕117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名录库首批入驻单位名单的通知》(淄自然资字〔20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