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标题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建立《淄川区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川民〔2024〕32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360/2024-5448261
成文日期
2024-05-14
发文日期
2024-05-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建立《淄川区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制度》的通知
川民〔2024〕32号
各区管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现制定 《淄川区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制度》,请遵照执行。
淄川区民政局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14日
淄川区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日常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畅通社会组织运行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要求,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包括:
(一)新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换届后,社会组织职务有变动的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有变动的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参与谈话的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的范围。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
第三条 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通常每半年一次定期进行;登记管理机关可结合社会组织监管专项行动、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培训等活动同时进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内容由区民政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确定,通常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规定、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各类专项行动要求等;区民政局将根据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谈话内容。
第五条 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 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谈话工作,在谈话中应真实反映社会组织有关情况,并认真落实谈话提到的中有关工作要求,努力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体制和权责明确的决策、监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内部建设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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