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淄川区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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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0360/2024-5448284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民政局 |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近日淄川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淄川区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制度》的通知。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被谈话人员
(一)新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换届后,社会组织职务有变动的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有变动的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
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参与谈话的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的范围。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
二、谈话周期
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谈话通常每半年一次定期进行。
三、谈话内容
谈话内容由区民政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确定,通常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规定、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各类专项行动要求等;区民政局将根据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谈话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