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字〔2021〕55号 签发人:张伟
对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苏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设立企业临时用工安全保险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用工形式的规定
(一)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存在
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您所说的“临时工”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概念比较接近。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0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按年、按季、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我区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1.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全日制用工是我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要群体,当前约有10.72万人。
2.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可按年、按季、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3.自工伤保险开展以来,我区累计为5491名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86亿元。
三、与本提案相关政策开展情况
目前,我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对快递、外卖、网约车、代驾、网络直播、在线教育等从业人员、商业零售代理商使用的小时工、家政服务业使用的钟点工、美容美发、以众包形式出现的劳务工,在项目承包商和平台代理商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进行调研,拟定参保、缴费、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待政策出台后,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