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字〔2023〕22号 签发人:刘芳
对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30017号提案的答复
苏翱委员:
您提出的“为小微企业雇用超龄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对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实现省级统筹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了“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我区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全日制用工是我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群体。目前,我区工伤保险参保12.83万人,2022年,我区共收到工伤认定申请713件,其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报211件,超龄人员申报37件,占总数的5%;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3944万元,工伤保险支出4030万元,支出多余基金由省级统一调配。
四、本提案建议
根据上述内容,一是由于我省已经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方面的政策,应由市级以上部门单位统筹制定;二是根据当前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工作人员大部分由所在单位购买了商业保险。目前,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在小微企业中普及度较高,可以起到为企业规避分险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建议小微企业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障待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单位: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腾鹏,联系电话:5288113)
(可以公开)
抄 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