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解读《淄川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5-01 发布机构: 淄川区政府办公室

解读《淄川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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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淄川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淄川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3号)、《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淄政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出台背景、主要条款、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全社会十分关注。城管执法长期存在执法手段单一、威慑力不足、处罚执行难以及违法主体流动性强等问题。在城市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制度,开展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可以有效丰富执法手段,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以来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9月11日,我市印发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意见》。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进行了认定

  《实施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疑难、久拖不决、难以根治、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共享体系,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划分为2个等级(一般、严重),对失信程度的界定清晰准确,有利于执法实践。

  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14项,主要包括: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擅自占道搭建、堆放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未按相关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超出油烟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的;产生社会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随便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乱抛动物尸体,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不按规定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拖欠服务费,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严重失信行为分14项,主要包括: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擅自占道搭建、堆放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未按相关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超出油烟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的行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产生社会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音污染,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随便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乱抛动物尸体,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不按规定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恶意拖欠服务费,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二)联合惩戒部门具有广泛性

  《实施意见》涉及25个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流程,开展多部门的联动,实现对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失信行为的常态化的监管。

  《实施意见》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投建中心、区水资源服务中心、区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区供热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税务局、区人行、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联合惩戒措施具有针对性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进一步警示处理,最高可以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变更登记相关资质认证年审,并进一步纳入纳税和金融诚信管理。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由联合惩戒相关实施部门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社会法人及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劝导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分为11类: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各联合实施惩戒单位,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各联合惩戒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作为从重从严处罚的审慎性参考;

  2、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

  3、作为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的审慎性参考;

  4、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5、作为各联合惩戒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人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6、作为限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或者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的审慎性参考;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作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产生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审慎性参考;

  8、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9、作为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进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的审慎性参考;

  10、作为失信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的审慎性参考;

  11、作为限制失信人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职业登记、年审等手续的审慎性参考。

  (四)落实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要求

  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凭借有效证件到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失信信息,予以更正;经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不予更正的,自收到失信行为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失信人答复并说明理由。失信行为申请修复期间,暂缓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公示,但不影响联合惩戒办法的处理与使用。

  社会法人、自然人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社会法人、自然人在收到相关部门约谈告知其进入失信名单,需执行联合惩戒办法后,自觉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参与公众服务等公益活动可将其失信等级降至一般失信行为。

  城管领域失信行为报送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人行征信等系统的,按照相关部门信用修复规定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