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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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3号)《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淄政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管活动。

第三条 按照《淄川城区道路秩序“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暨首批示范路创建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城市管理领域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进行失信确认、信用考评,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全面构建城市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本办法由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和协调。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投建中心、区水资源服务中心、区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区供热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税务局、区人行、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具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分类惩戒相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建立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档案

 

第五条 建立社会法人、自然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档案,包含但不限于公民信息、工商管理信息、社会法人及自然人车辆信息等。

第六条 按照城市管理领域的管辖范围,建立全区商户信息台账,及时更新。同时建立社会法人、自然人“诚信记录”,将日常管理中下发的各类管理文书、违章照片等资料进行存档并将当事人每次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查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条 推行诚信管理,与社会法人、自然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第八条 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城市宣传LED屏、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实施办法。

 

第三章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认定

 

第九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2.擅自占道搭建、堆放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4.未按相关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5.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6.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设计风格,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7.超出油烟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的;

8.产生社会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9.随便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乱抛动物尸体,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10.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11.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12.不按规定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13.拖欠服务费,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经劝导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1.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2.擅自占道搭建、堆放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4.未按相关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5.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6.未经审批、未按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设计风格,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7.超出油烟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8.产生社会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音污染,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9.随便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乱抛动物尸体,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10.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11.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12.不按规定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13.恶意拖欠服务费,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失信记录自认定失信等级之日起生效,社会法人、自然人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5年。

 

第四章 联动监管惩戒

 

第十三条 全面加强对城管领域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政性、行业性的约束惩戒。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土地取得、评先评优、资格评定、金融信贷、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根据各自工作职能,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 各联合惩戒执法单位依照其本领域内规定的失信行为,实时向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失信人员信息并在内部平台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对失信行为有其他联合惩戒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对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认定后,由联合惩戒相关实施部门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

第十七条 社会法人及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劝导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各联合实施惩戒单位,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各联合惩戒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作为从重从严处罚的审慎性参考。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

(三)作为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的审慎性参考;

(四)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五)作为各联合惩戒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人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六)作为限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或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的审慎性参考;

(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作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产生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审慎性参考;

(八)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九)作为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进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限制扩大经营范围的审慎性参考;

(十)作为失信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的审慎性参考;

(十一)作为限制失信人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职业登记、年审等手续的审慎性参考。

第十九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失信信息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章 守信激励

 

第二十条 规范信用奖惩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告知制度,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

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城市管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和发起部门,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

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在12个自然月内遵守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给予信用激励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每月定期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以颁发《诚实守信荣誉证书》、建立《诚实守信公示牌》等形式表彰诚信典型并予以公示;

2.实施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机制,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为参与政府资源配置提供便利;

4.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通过城市宣传LED屏、广播电视等,有效推广宣传诚实守信社会法人及自然人行为美德。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凭借有效证件到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失信信息,予以更正;经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不予更正的,自收到失信行为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失信人答复并说明理由。失信行为申请修复期间,暂缓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公示,但不影响联合惩戒办法的处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分为以下内容:

(一)社会法人、自然人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本条适用于一般失信行为)

(二)社会法人、自然人在收到相关部门约谈告知其进入失信名单,需执行联合惩戒办法后,自觉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参与公众服务等公益活动可将其失信等级降至一般失信行为。(本条适用于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失信记录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修复失信行为不到1年的;

(二)5年内失信记录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5年内同类失信记录修复满1次的;

(四)社会法人、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不履行的;

(五)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存在不能实施失信记录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渠道和流程

1.行政相对人书面向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提请修复申请。

2.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等。

四是信用修复承诺书。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并经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撤销城管领域失信行为认定。

第二十五条 城管领域失信行为报送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人行征信等系统的,按照相关部门信用修复规定进行修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报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失信行为认定中的“一年”从首次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五室六联”社会化联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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