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读《关于印发淄川区“乐享生活•惠民消费季”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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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67U/2020-193208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政府办公室 |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动餐饮、购物、汽车销售、房地产、文化旅游等行业复苏,拟采取发行消费券和直接奖补方式,组织开展2020年“乐享生活・惠民消费季”活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发行消费券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通知》(鲁商字〔2020〕36号)
2、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发行消费券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通知》(淄商务字〔2020〕18号)
三、活动时间:
2020年4-6月。
四、主要内容
(一)餐饮行业。积极拉动餐饮市场消费,消费者持消费券前往自愿参与活动的餐饮单位消费,消费券按照使用规则抵扣消费金额,每次只能使用1张消费券。同时鼓励餐饮经营单位采取优惠措施让利消费者。
(二)大型商超。组织大型商超开展惠民消费活动,消费者持消费券前往自愿参与活动的商超购物,消费券按照使用规则抵扣消费金额,每次只能使用1张消费券。同时鼓励大型商超实施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吸引群众主动消费。
(三)汽车销售在淄川区内注册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消费者购买10万元以下(含万元)的车辆,一次性奖励500元的商超购物券; 购买10万元以上的车辆,一次性奖励1000元的商超购物券。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和完税证明领取商超购物券。同时鼓励汽车销售企业,采取优惠措施让利消费者。
(四)四大专业市场。鼓励消费者(批发业户除外)到服装城购物,消费者持购物发票和购物消费券领取10%的购物补贴,单张发票领取补贴限额不超过100元。加大建材城、财富陶瓷城、陶瓷总部基地市场促销力度,鼓励消费者(批发业户除外)采购建材装饰产品,消费者持购物发票和购物消费券领取5%的购物补贴,单张发票领取补贴限额不超过500元。
(五)房地产销售。防疫一线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人员购房,凭相关单位证明,在售楼单位最高优惠基础上,分别再享受不少于4000元和2000元的优惠。具体优惠力度以售楼中心为准。
(六)文化旅游。鼓励消费者(批发业户除外),到区内自愿参与活动的图书发行(零售)单位、已恢复开放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住宿)消费,消费券按照使用规则抵扣消费金额,每次只能使用1张消费券。同时鼓励文旅企业采取优惠措施让利消费者,加大消费刺激力度,尽快促进文旅市场升温。
通过淄川融煤体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区商务局、财政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住房保障中心及双杨镇、将军路街道分别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行业及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各行业市场实际消费情况,统筹调配使用活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