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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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乐享生活·惠民消费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政办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乐享生活·惠民消费季”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乐享生活·惠民消费季”实施办法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动餐饮、购物、汽车销售、房地产、文化旅游等行业复苏,拟采取发行消费券和直接奖补方式,组织开展2020年“乐享生活·惠民消费季”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活动时间

2020年4—6月。

二、活动内容

(一)餐饮行业

积极拉动餐饮市场消费,消费者持消费券前往自愿参与活动的餐饮单位消费,消费券按照使用规则抵扣消费金额,每次只能使用1张消费券。同时鼓励餐饮经营单位采取优惠措施让利消费者。(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大型商超

组织大型商超开展惠民消费活动,消费者持消费券前往自愿参与活动的商超购物,消费券按照使用规则抵扣消费金额,每次只能使用1张消费券。同时鼓励大型商超实施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吸引群众主动消费。(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汽车销售

在淄川区内注册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消费者购买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车辆,一次性奖励500元的商超购物券;购买10万元以上的车辆,一次性奖励1000元的商超购物券。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和完税证明领取商超购物券。同时鼓励汽车销售企业,采取优惠措施让利消费者。(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四大专业市场

鼓励消费者(批发业户除外)到服装城购物,消费者持购物发票和购物消费券领取10%的购物补贴,单张发票领取补贴限额不超过100元。加大建材城、财富陶瓷城、陶瓷总部基地市场促销力度,鼓励消费者(批发业户除外)采购建材装饰产品,消费者持购物发票和购物消费券领取5%的购物补贴,单张发票领取补贴限额不超过500元。(责任单位:双杨镇、将军路街道)

(五)房地产销售

防疫一线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人员购房,凭相关单位证明,在售楼单位最高优惠基础上,分别再享受不少于4000元和2000元的优惠。具体优惠力度以售楼中心为准。(责任单位:区住房保障中心)

(六)文化旅游

鼓励消费者(批发业户除外),到区内自愿参与活动的图书发行(零售)单位、已恢复开放A级景区和星级酒店(住宿)消费,消费券按照使用规则抵扣消费金额,每次只能使用1张消费券。同时鼓励文旅企业采取优惠措施让利消费者,加大消费刺激力度,尽快促进文旅市场升温。(责任单位:区文旅局)

三、活动办法

通过淄川融媒体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区商务局、财政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住房保障中心及双杨镇、将军路街道分别制定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行业及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各行业市场实际消费情况,统筹调配使用活动资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横向联系,制定登记备案台账,及时分析总结市场动态,共享成果信息,科学合理调整活动规则。

(二)开展舆论宣传。区委宣传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广泛发布“消费季”活动内容,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做好属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全民参与、全民发动、全民宣传的强大声势,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活动。

(三)严格经营管控。引导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杜绝虚假促销、虚假让利行为。同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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