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解读《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10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民政府

解读《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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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相继开展了孝妇河、淄河、般河、范阳河、峨庄支流、幸福支流等河流治理施工,河流水生态建设得到不断加强。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为加强我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水生态修复方面的工作,区河湖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坚决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以及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等行为”。因此,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该《公告》。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对加强河湖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稳定、保障行洪安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依法打击破坏堤防、危害河湖生态安全以及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3、《公告》有效期所依据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禁采区

禁止采砂的河湖为:淄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湖。禁采范围为淄川区所有河湖的管理范围。

(二)禁采期

全年。

(三)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