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水利局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发文机关
淄川区水利局
发文字号
川水〔2020〕53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0-1950613
统一编号
ZCDR-2020-0170001
成文日期
2020-06-09
发文日期
2020-06-1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水利局
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川水〔2020〕53号
为切实加强我区河湖规范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湖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
禁止采砂的河湖为:淄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湖。禁采范围为淄川区所有河湖的管理范围。
二、禁采期
全年。
三、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有效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
特此公告。
淄博市淄川区水利局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