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读《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 ||
---|---|---|---|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67U/2021-513899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3月25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3月25日起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生存艰难,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办法”的出台为切实解决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因贷款即将到期而暂时无法足额还贷的困难,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维护金融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9章、29条,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一)明确以及转贷资金规模及来源。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应急转贷资金。根据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二)管理及运行方式。成立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淄博淄川正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银行、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转贷工作。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包括资金使用期限、额度和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额度不超过应归还贷款额的100%,使用资金在约定期限内日按不低于全部借款金额日3‱收取借款利息,企业逾期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借款利率调整为不低于每日1‰)。
(三)使用对象和范围。凡在区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可申请转贷资金;承认本办法并服从转贷管理机构监督和指导,在本区设有营业网点且开展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申请作为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在与转贷资金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四)转贷资金使用程序。主要是企业申请方式。1、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推荐至转贷服务机构;2、向所在镇办报告资金需求事项,镇办要负责严格把关,并以书面形式向转贷服务机构推荐该企业使用转贷资金(或由镇办以正式报告报区政府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
三、《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