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支持我区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维护金融稳定,特设立“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是指对我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转贷周转资金,帮助其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转贷资金仅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不同银行之间的还款与新贷业务;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转贷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转贷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规模及来源

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应急转贷资金。根据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三、管理及服务机构

(一)成立淄川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转贷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转贷管理机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人行、区银保监办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负责为转贷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转贷资金业务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淄博淄川正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转贷资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服务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及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拟转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向拟转贷企业明确注意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

3.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配合银行、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转贷工作。

四、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凡在区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可申请转贷资金。

(二)承认本办法并服从转贷管理机构监督和指导,在本区设有营业网点且开展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申请作为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在与转贷资金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五、管理及运行方式

(一)转贷服务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应急转贷业务。

(二)为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转贷服务机构应在合作银行设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推荐函后,方能使用该资金为企业转贷。

(三)转贷资金的最长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单笔转贷资金额度不超过应归还贷款额的100%。

(四)转贷资金实行微利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需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企业收到借款至企业按借款协议约定及时归还全部借款期间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不低于全部借款金额日0.03%收取借款利息。企业逾期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借款利率调整为不低于每日0.1%。借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在借款前按借款额度的1%支付保证金且最低不少于5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收取。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按时将借款本金和利息足额归还,转贷服务机构全额退还保证金。借款企业若违反约定未按时将借款本金和利息打入转贷服务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六、使用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一是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推荐至转贷服务机构;二是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镇(街道、开发区)审核把关后,以书面文件推荐至转贷服务机构或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企业应向转贷服务机构提交转贷所需相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转贷服务机构对借款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三)业务受理。审批通过后,转贷服务机构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四)资金划拨。所需材料齐全后,由转贷服务机构根据合作银行确定的时间,从本机构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划入相应还贷资金,并告知合作银行。

(五)续作贷款及资金返还。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贷款。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由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服务机构专用账户,转贷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一并划转,并同时告知转贷服务机构。

(六)资料归档。转贷资金及利息费用收回后,转贷服务机构负责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供查阅。

(七)其他事宜。如遇特殊情况,转贷管理机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相关企业、银行予以配合。

七、监督和风险控制

(一)转贷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报转贷管理机构备案。转贷服务机构对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转贷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转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催收还款,并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划转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转贷服务机构对转贷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定期向转贷管理机构报告。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转贷管理机构。转贷管理机构可定期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企业存在虚报、瞒报、骗取以及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使用转贷资金不良记录纳入转贷服务机构的失信名单。

(四)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合作银行原则上不追加续贷条件。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承担转贷资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或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由此引发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责任。

(五)企业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查第一关,因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收益和分配

应急转贷资金采取“保本微利”的方式运作,收益用于解决转贷资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和日常运营费用。

九、其它

(一)区自然资源、住建、人行等部门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设备抵押、征信查询等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二)区人行、区银保监办负责贷款银行续贷承诺的实施和监督。

(三)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