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读《淄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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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167U/2021-514936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案》适用范围。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二)《预案》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三)指挥及工作机构。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淄川武警中队、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统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淄川银保监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中心、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四)基本响应。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响应的建议,根据灾害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根据响应级别,由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应急结束。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