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政办字〔2021〕17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1-5147909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文日期
2021-04-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淄川武警中队、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统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淄川银保监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中心、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要决策、规划和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川部队、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淄川武警中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科协: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发改局: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上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储备物资管理、调运等工作。
区教体局:协调配合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区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区工信局:协调减灾救灾物资生产工业企业生产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行为,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司法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通报表扬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区住建局:协助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规划内容要涵盖指挥中心等指挥机构,城市道路、排水、供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避震疏散场所。
区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区人员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公路通行路线,协调高速公路相关事宜,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及进出灾区的公路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区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区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区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依据职责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监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城市防汛工作。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人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拟建设的应急广播系统,播报防灾紧急公告。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淄川银保监办:协调保险公司不断拓宽灾害保险产品的覆盖面,指导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道、开发区)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发改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区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区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厅。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每天15时之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科学全面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和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及时发布救灾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报请区委、区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应急管理局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根据区委、区政府或区减灾委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淄川武警中队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对口支援。区供电中心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区发改局会同区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群众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的统一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群众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组织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评估、核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报告,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和舆情处置,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需求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及时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情生活过渡性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受灾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开发区)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7.1.2 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确保工作需要。
7.1.3 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镇(街道、开发区)应通过动支灾害预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5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局根据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全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生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高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根据应急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落实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要根据辖区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讯、电力部门做好灾区通讯、电力保障。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灾队伍战斗力。
7.6.5 对需要采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要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应”、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气象等部门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区教体局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导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作出修改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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