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稿解读《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4-543083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2 发布机构: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稿解读《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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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2013年,我区首次发布实施了《应急预案》,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多次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3月29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2023年10月1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23〕59号),对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黄、橙、红三个等级的预警发布条件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标准及应急响应情况。按照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部署,我区结合本地污染物排放特征和重污染天气实际,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共十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及工作原则。第二章为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第三章为预报预警,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对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分级、预警条件、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解除等作出相关规定。第四章为应急响应,明确应急响应分级、响应启动、减排总体要求、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等内容。第五章为保障措施,明确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预报能力保障、信息联络保障等内容。第六章为信息发布,明确应急预案发布和预警信息发布等内容,以及部门信息发布职责、预警发布内容、发布途径等要求。第七章为应急演练,明确关于各级政府演练的有关要求。第八章为预案管理,包括预案宣传、培训、备案、修订条件等内容。第九章为强化监管,明确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第十章为附则。

三、修订重点

(一)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变化

 

预警级别

原预警启动条件

现预警启动条件

黄色预警

(Ⅲ级

应急响应)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Ⅱ级

应急响应)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

应急响应)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相关要求

1.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为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可以发布预警。

2. 明确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VOCs和NOx减排工作。

(2)移动源减排,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实施管控。

(3)面源减排,以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涂装、建筑工地喷涂、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为重点,分时段管控。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三)其他变化

1. 保障类工业企业

新增保障类企业相关政策:“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

2. 小微涉气企业

新增小微涉气企业相关政策:“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 安全生产要求

新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四、总体减排要求

1. 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 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联 系 人:吕俊囡

联系电话:0533-2929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