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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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川政办字〔2020〕64号)同时停止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0日        

 

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淄川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交警大队、区供电中心、区通信发展办事处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镇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清单;组织发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利用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四)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可以发布预警。强化区域应急联动,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Ш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相关部门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督导检查人员对相关镇(街道)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按照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核算的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Ш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实际视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Ш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严格进行审核,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报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市、区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Ш级应急响应措施。Ш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建成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Ш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建成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研究,依法依规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区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预报员。

(五)信息联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正向引导。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淄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

1

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工作、会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区教育和体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和中小学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区自然资源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导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时露天矿山开采、矿石破碎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市会商意见、预报预警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更新;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交警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履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的贯彻落实;对工作不到位或违反有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和落实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承担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督导检查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情况;负责督导检查监管范围的施工现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区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由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承担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负责禁止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枯枝落叶等行为以及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工作的督导落实。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区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提供空气污染有关气象条件的预报预警服务;联合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全区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区交警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监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辖区限行执行情况。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区供电中心

负责指导具备资质的电力企业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部门书面通知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法依规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区通信发展办事处

负责指导协调通信企业保障通信畅通。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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