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淄川区2020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政办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2020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2020年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按照《淄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政发〔2018〕10号),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2.公众参与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凡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均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公开决策草案,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公共媒体或调查研究机构问卷调查或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首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根据需要可同时通过政务新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决策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实施公众参与,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

3.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依据论证意见和建议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4.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委政法委指导决策具体承办部门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会同决策承办部门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6.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审议,应根据决策事项拟定程序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报告。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草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

7.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区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电话:5180357

区委政法委维稳指导科       电话:5138666

区司法局复议应诉科         电话:5260869

 

附件:淄川区2020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淄川区2020年度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