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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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淄川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0〕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淄川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与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和协调

4.5  先期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5.5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修订

7.5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对上衔接《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下列事故应对工作:

(1)一次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2)其他性质较严重、产生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全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90家,其中,生产企业23家,经营企业136家,使用企业31家。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硫酸二甲酯、液氨、环氧乙烷、氯化亚砜、氯、甲醇、三氯化铝、汽油、硫酸、盐酸、硝酸、液碱等。根据全国及省、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氯、硫酸二甲酯、甲醇、汽油为主要危险物质。其中,我区有涉氯企业6家,主要分布在双杨镇、昆仑镇、洪山镇、寨里镇;硫酸二甲酯生产、使用企业4家,主要分布在双杨镇、昆仑镇、寨里镇;甲醇使用企业7家,主要分布在双杨镇、寨里镇、昆仑镇、罗村镇、龙泉镇;汽油经营主要为加油站,各镇(街道、开发区)均有加油站。

1.5  工作原则

本预案必须在预防为主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具体实施。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4)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淄川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警大队、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救援保障服务中心、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调动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并就已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

(3)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落实情况,并督促各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演练;

(4)定期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备和保养,以及所有软、硬件的建设;

(5)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数据库;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509室,作为指挥部的常设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特别是接警的处理,按事故危急及严重性启动应急救援系统。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33-5181128。

2.2.2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区供电中心、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等职能部门单位平时必须做到专人值班,准备好充分的物资、车辆、人员,制订本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通报后迅速作出响应,保证相关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相关企业调度救援物资,事故现场的抢救、抢险协调联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订的监督工作;事故现场的抢救、抢险协调联络。

区财政局:负责在政府预算中保证应急救援经费计划的落实。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

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现场的消防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洗消。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救人员运送;事故现场及周边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运送。

区卫健局:负责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做好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安排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保物资、器材、仪器设备、车辆的准备;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对现场进行监测;事故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危险物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方案。

区供电中心:负责应急救援时,事故现场及相关救援单位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

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负责保证应急救援通讯畅通。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参与,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根据事故类型,由专业监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根据事故类型,由专业监管部门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检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与预警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和先期处置情况。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超过3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响应。事故发生后,一般级别事故由指挥部启动分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案分工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或超出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4.2  应急响应

淄川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由指挥部决定,总指挥发布命令,启动应急响应。

4.3  基本响应程序

进入事故响应程序后,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科学、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命令,安排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按照规定和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度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总指挥统一指挥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未能到场时,由副总指挥代行其权限负责指挥,或由总指挥指定指挥部相关人员代行其权限负责指挥。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同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根据事故情况,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等工作。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性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服,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环境监测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现场指挥部。

4.11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对发布信息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等重要内容,发布前应送指挥部审核。

4.12  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形成救援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区民政局负责社会各界提供的慈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5.5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于6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  队伍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临近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工作,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4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惩

7.5.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惩。

7.5.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淄川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3  指挥部工作机制及各部门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事故应急救援

4.3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生产安全事故;

(2)其他性质较严重、产生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淄川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机构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矿业安全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供电中心、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2.2.2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运输。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区矿业安全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矿区及周边私开滥挖的有关基础资料。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区供电中心:负责救援工作中的电力供应。

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指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相关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媒体报道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

区检察院、区法院、区人社局:负责配合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做好稳定、政策解释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指挥部工作机制及各部门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

2.3.1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值守,调度救援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传达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

(3)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间的工作;

(4)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有关新闻媒体联系,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5)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3.2  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险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3.3  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3.4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制定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5  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事故发生企业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2.3.6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警戒保卫、维持秩序、道路交通等工作。

2.3.7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和有关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

2.3.8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3.9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事故发生企业组成,主要负责道路修护、食宿安排、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

2.3.10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检察院、区法院、区人社局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危险目标的确定。全区非煤矿山主要危险来自井下的水、有毒有害气体和顶板等,所有矿井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事故类型主要有透水、冒顶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根据全区矿山分布情况、地质特点、生产现状、古井、古空分布和历年来发生的矿山重特大事故概率统计分析,岭子镇是事故多发区和重点防护区。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初步分析处理;建立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

(3)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3.3  信息报告

3.3.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受困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情况可以及时续报。

3.3.2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4.1.1  Ⅳ级响应

Ⅳ级(一般)响应启动后,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4.1.2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Ⅲ级(较大)以上级别响应或超出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4.2  事故应急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事故企业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及时修订救援方案。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运输;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4.3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矿山事故救援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形成救援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及时上报。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1)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以区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信息网络。

(2)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2.2  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

根据救援的需要,由指挥部随时调集各储备库的物资。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指挥部根据救援的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相关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事故企业负责支付。

6.2.4  救援队伍保障

(1)各有关镇应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队伍。并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矿山企业救援演练要突出季节特点和针对矿山企业实际情况。

7.4  奖惩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1)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的,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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