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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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0〕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6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66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160元提高到不低于5760元;将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90元;将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708元提高到7500元。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做好新增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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