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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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发〔20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0日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2.1 指挥部办公室

2.2.2 行业领域专业指挥部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2.3.2 现场工作组

3 预测预警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4.1.2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和协调

4.5 指挥权移交

4.6 先期处置

4.7 医疗卫生救助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9 警戒疏散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现场检测与应急评估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7.2.2 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8.2 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8.3 应急救援资源登记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区境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性质严重、产生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注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各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的作用,依靠专业救援队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程序,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5)预防为主,防练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程序;

(2)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和部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4)保持与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相邻区县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及时请求支援;

(5)上报和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2.2 工作机构

2.2.1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协调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5)落实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2.2.2 行业领域专业指挥部

区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分设12个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3)道路交通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交警大队,由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

(4)交通运输(含铁路道口)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5)火灾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6)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燃气、供热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

(7)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8)工业企业(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牵头负责。

(9)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煤炭加工、粮食储存和面粉生产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

(10)商贸流通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牵头负责。

(11)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文旅局,由区文旅局牵头负责。

(12)环境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

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2)规划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3)督促指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行业领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4)开展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5)组建并管理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

(6)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其他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规定负责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指挥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环境监测组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制定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参与应急救援;

(4)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6)落实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及时向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相关行业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3)治安警戒组:由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控制相关事故责任人员。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商务、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被疏散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调度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

(6)善后处理组:由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行业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对环境、气象进行评估和监测,提供水文、气象等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3 预测预警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点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受困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和先期处置情况。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超过3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规定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事故发生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抢险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4.1.1  Ⅳ级响应

Ⅳ级(一般)响应启动后,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4.1.2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Ⅲ级(较大)以上级别响应或超出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启动区级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4.2 应急响应

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由指挥部决定,总指挥发布命令,启动应急响应。

4.3 基本响应程序

进入事故响应程序后,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科学、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首先了解掌握事故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对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下达任务,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度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总指挥统一指挥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未能到场时,由副总指挥代行其权限负责指挥,或由总指挥指定指挥部相关人员代行其权限负责指挥。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4.5 指挥权移交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成立指挥部的,在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时,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及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同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7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区卫健局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根据事故情况,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等工作。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 警戒疏散及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警戒疏散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等卫生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调动全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处置能力时,应向指挥部申请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应急评估

现场指挥部综合分析水文、气象和环境监测数据,辨识和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指挥部。

4.12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对发布信息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等重要内容,发布前应送指挥部审核。

4.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区政府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安全专家、救援力量和救援资源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工信部门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管理。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指挥部掌握本行业领域相关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各类运输车辆的数量、车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区公路部门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状态,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区交警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制定医疗救护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物资保障。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区应急管理、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管理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各专业指挥部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6)资金保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区财政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社会动员保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各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在训练场地、应急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

(8)安全保卫保障。区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及时启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应急避难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存在的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培训。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对救援人员上岗前培训和应急培训。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应急救援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3)演练。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突出表现的。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5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淄川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川政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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