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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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自然空间修复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自然空间修复包括矿山修复、土地占补平衡、工矿废弃地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及土地增减挂钩等领域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带资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全部由社会资本方带资承建,区政府授权淄博般阳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般阳公司)结算费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即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区域内项目进行打包,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三)坚持部门联动、资源共享的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项目建设,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当、积极配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督导,督促项目尽快实施验收,对形成的土地指标及时变现。

(二)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招标控制价负责招标施工单位(即社会资本方),签订施工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施工,监督渣石的产出及销售,落实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责任。

(三)般阳公司负责工程造价及资金结算。主要包括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审核,造价跟踪审计以及对项目涉及资金进行监管,并根据本意见进行资金结算。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区石灰石交易平台负责项目产出渣石的销售及分项目核算收入。

(六)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做好验收报备等工作。要严格遵纪守法,不得借机实施私采滥挖、盗取国家资源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和法律制裁,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项目运作流程

(一)设计。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设计单位,设计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设计费可从项目保证金中垫支。

(二)施工。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负责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费用从渣石或土地指标销售收入中列支。施工单位须按照招标控制价的40%向般阳公司交纳项目保证金。

(三)监理。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监理单位,费用可从项目保证金中垫支。

(四)造价跟踪。由般阳公司负责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造价跟踪单位,费用可从项目保证金中垫支。

(五)评估清算。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资产评估机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等评估,费用可从项目保证金中垫支。

(六)结算审计。由区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结算审计。

五、费用及收益核算

(一)施工费用

施工费用=施工成本+10%的施工利润。(以实际中标价为准)

(二)财务费用

1.施工费用利息

(1)由于政府方原因,造成施工周期超过合理工期的,超出天数,按已完成投资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由政府方承担50%的施工费用利息。

(2)项目以指标销售收入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验收报备合格、形成指标后,以审计部门审定的施工结算审定值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由政府方承担施工费用利息。

2.项目保证金及利息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指标形成或渣石收入全部实现后,施工单位交纳的项目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完成上述条件,如因收入未兑现等原因暂不能退还保证金的,政府可按6%的年利率、以未退还金额为基数承担利息费用,直至全部结清。

(三)奖励费用

1.指标奖励。根据形成土地指标数,按照1万元/亩给予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奖励。

2.渣石奖励。根据渣石销售净收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的30%给予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奖励,由镇(街道、开发区)统筹使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且视造成的损失从施工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1)存在私采滥挖、擅自处置国家资源的,发现一次扣除50%的保证金,发现两次扣除全部保证金;

(2)存在安全、环保等问题并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

(3)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费用结算

1.施工单位费用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指标收入或渣石收入全部实现后,根据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2.镇(街道、开发区)奖励结算。镇(街道、开发区)辖区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指标收入或渣石收入全部实现后,与镇(街道、开发区)结算奖励。

(五)政府收益

1.渣石收益。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设计确认渣石量,扣除项目自用部分后,其余部分经区政府批准、通过区石灰石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渣石获取收益过程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区石灰石交易平台设立专户核算收入。

2.指标收益。由区自然资源局协调转让指标,般阳公司设立专户核算收入。

六、项目执行标准

(一)以前年度已签订合同的项目

1.已完工项目,继续执行原合同,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快验收报备进度。

2.已开工未完工项目,继续执行原合同,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期完工,已超期的限期2个月完工。

3.未开工、合同约定工期未超期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合同,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期完工。

4.未开工、合同约定工期已超期的项目,督促中标单位主动出具放弃承诺书,按照本方案重新组织实施。

(二)2019年后的新项目,一律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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