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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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19〕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扎实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19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区、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协同,进一步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含型煤、优质无烟块煤和兰炭),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2019年年底前全区完成推广民用清洁煤炭1.8万吨目标推广任务(见附件1)。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完善供应保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下达的清洁煤炭推广任务,结合实际尽快落实清洁煤炭推广方案和措施,积极推进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确保完成2019年全区推广民用清洁煤炭任务目标。区政府通过采购招标方式对进入我区的清洁煤炭供应企业资质进行招标,各镇(街道、开发区)在中标企业范围内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作为本区域清洁煤炭供应企业。要结合各自地域实际,建立网格化清洁煤炭供应点,并提供清洁煤炭供应配送服务,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要做好宣传清洁煤炭推广政策和基本知识,让用户了解各类清洁煤炭的特点和安全使用方法。关于清洁煤炭奖补,区根据镇(街道、开发区)清洁煤炭推广、审计情况,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镇(街道、开发区)推广情况复核后在市里120元/吨奖励的基础上,区再给予120元/吨奖励。 

(二)强化监管执法,保障煤炭质量。加强煤质溯源监管,民用清洁煤炭必须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见附件2),民用清洁煤炭原则上实行装袋配送,包装袋上注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煤质指标、安全使用说明等信息或在包装内放标识卡。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炭检测机构,对民用清洁煤炭不定期抽检,凡质量不达标的,一经查实,对配送企业依法处罚。要充分调动村居等基层人员积极性,鼓励举报经营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囤积、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三、关于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推广清洁煤炭工作负总责,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推广目标任务量,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推广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推广宣传、统计、上报、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

区发改局和区能源中心负责全区清洁煤炭推广的综合协调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对上政策、资金的争取工作,按照相关程序做好全区煤炭经营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清洁煤炭的煤质抽检及执法检查工作,做好推广过程中的信息调度、问题分析、经验总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市、区推广奖励资金及相关宣传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便捷服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流动销售散煤和私设煤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超标不合格的煤炭燃用和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通绿色通道,保障清洁煤炭配送车辆畅通运输。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燃煤燃烧排放监控,做好使用清洁煤炭后的环境效益检测、分析和效果评估。

区税务局负责查处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散煤经营业户偷漏税款等行为,依法为清洁煤炭供应配送企业涉税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环节和财政补贴使用情况进行事前和事后审查。

新闻宣传部门及电视台电台负责做好推广清洁煤炭的媒体宣传工作。

四、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开发区)作为本行政区域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民用清洁煤炭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区能源中心牵头负责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服务等工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进行督查,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及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目标分解表

                  2.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附件 1

 

2019年全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任务目标分解表

 

 

附件 2

 

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1.5%,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 ≥21.74 MJ/kg(5200大卡)。

二、燃用单位煤炭质量要求

(一)电站锅炉用煤:全硫(St,d)≤0.9%,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 ≥21.74 MJ/kg(5200大卡)。

(二)工业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三)工业窑炉、冶金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四)煤化工用煤

1.煤气发生炉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5.09 MJ/kg(6000大卡)。

2.其他化工用煤:全硫(St,d)≤1%,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 MJ/kg(6300大卡)。

(五)其他行业、燃煤设施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1.74 MJ/kg(5200大卡)。

达到超低排放的锅炉,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三、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

进入本市、在本市经营、燃用的民用散煤应符合上述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四、工业型煤

工业型煤执行工业锅炉用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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