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淄川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政办字〔2021〕2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1-None
成文日期
2021-02-01
发文日期
2021-02-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淄川区突发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淄川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道、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Ⅰ、Ⅱ、Ⅲ级响应时)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Ⅳ级响应时)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协、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防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委、区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道、开发区)之间的应急行动。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人防、气象、通信、煤炭、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防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防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防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镇(街道、开发区)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2.3 镇(街道、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要求;配合和协助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或请求省防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等 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置人员 |
地震烈度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Ⅶ~Ⅷ |
6.0≤M<7.0 |
Ⅱ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较大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M<6.0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 |
Ⅳ级响应 |
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政府根据省、市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减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开发区)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4.1.3 应急部署
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有关部门和非灾区镇(街道、开发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国家和省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当地部队、武警、淄矿救护大队、社会救援力量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灾区镇(街道、开发区)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道、开发区)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人防工程维护服务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防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区工信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区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区供电中心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区发改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外办、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受灾镇(街道、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外办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川手续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动员区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镇(街道、开发区)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省市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总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1.5 镇(街道、开发区)应急
灾区镇(街道、开发区)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镇(街道、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配合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汇报,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提出建议,由省政府或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根据市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当发生4.0≤M<4.5地震时,请求市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当发生4.5≤M<5.0地震时,请求市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请求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局。
4.2.3 应急部署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防震救灾行动。
(2)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就近参加防震救灾。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灾区附近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健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段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防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区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防震救灾提供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2.5 镇(街道、开发区)应急
灾区镇(街道、开发区)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4.2.6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由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5.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开发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防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4 应急救援队伍
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5 应急避难场所
主城区和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技术系统
区应急管理局要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7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6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区内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6.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2.0级矿震,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
矿震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管理局。
6.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谣传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区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应当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5 邻区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监督检查
区抗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各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淄川区地震应急预案》(川政办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淄川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以及我区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区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组织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紧急援救;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街道、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灾区镇(街道、开发区)组成。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区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和基干民兵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区供电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和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论调控、舆情监测、舆情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和基干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险情。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调度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现场勘查,分析研判灾情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灾害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鉴定,指导灾区重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抢通保通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公路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做好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指导恢复农业生产;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
区文旅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区指挥部各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做好各级领导赴灾区的视察、会议、材料和安全等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和发布。
区融媒体中心: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融媒体、应急发射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改局、区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雨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通畅。
3 响应机制
3.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
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情况,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区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预防预警
4.1.1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监测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地质灾害趋势。
4.1.2 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灾情险情报送
4.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4.2.2 报送流程
4.2.2.1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应同时向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4.2.2.2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应立即上报市指挥机构,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4.2.3 时限要求
4.2.3.1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事发镇(街道、开发区)要在事发2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25分)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2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速报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信息报告时限按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布设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受灾害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大型地质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要速报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
由市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省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1.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2 大型地质灾害
6.2.1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6.3 中型地质灾害
6.3.1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6.4 小型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迅速上报市应急局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根据灾区需要,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地质灾害监测、趋势判定、灾害损失评估、支援调运物资、安排救灾资金等工作。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灾区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险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同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8.5 基础设施保障
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面临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利用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向公众播发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机构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1.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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