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1-517526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6-30
发文日期
2021-07-01 14:19:36
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政办字〔2021〕2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确定淄川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明确淄川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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