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13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0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区粮食供应安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淄博市粮食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淄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不同等级粮食应急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淄川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由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1)研究确定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制定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统一组织、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启动后,未收到预期效果或应急状态继续升级,经区政府同意后,及时申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配合实施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和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收集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综合有关情况,做好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工作衔接。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组织开展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和请求省、市支援的建议。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并向区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落实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

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提出政策性粮食采购计划、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以及财政补贴意见;保障政策性粮油的调拨和市场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做好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认定粮食应急企业和网点,建立和完善应急储备、加工、供应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协调粮食调运、加工和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下达指令调拨储备物资,分配并监督管理,指导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及时做好救灾救助。请求省、市应急支援。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讯单位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通讯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评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形势,研究平抑市场措施。

区公安分局: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负责维护粮油供应市场治安秩序,加强对粮食储备库、主要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以及粮油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和哄抢粮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提供人口数据信息资料。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粮食采购、调拨、运输、储存、加工等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粮食应急运输车辆,协调做好运力安排。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粮食等生活类物资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我区粮食生产、市场供求,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和品质,做好农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救灾工作,确保粮食增产增效。

区商务局:负责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和应急工作的协调,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掌握主要生活必需品的购、销、存数量和价格。

区统计局:负责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

区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会同区发改局、粮食储备部门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管。

区交警大队: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道路通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开辟快速通道,为粮食应急运输车辆创造安全通畅的交通环境。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应急状态需要,负责消防安全、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粮食预案和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指挥该辖区内的粮油应急工作,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其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粮食应急相关配合工作。

2.2.4 镇(街道、开发区)职责

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如果未能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提请区指挥部进行调控。区级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3.1.1 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全区及周边地区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做到信息互通,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相关措施提供依据。区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实施市场监测,加强信息共享。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粮食固定监测点价格信息收集,区商务局重点对零售环节的粮油价格情况进行监测。

当监测到粮食价格短期内波动幅度较大以及本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部门要启动监测日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做好各项应急供应准备工作。

3.1.2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并按照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数据。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区发改局、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区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Ⅲ级(一般)、Ⅱ级(较大)、Ⅰ级(重大)三个等级。

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Ⅱ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区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指挥部指挥长,并通知有关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应急准备工作。Ⅲ级预警信息确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各镇(街道、开发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粮食应急事件

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分级,全区粮食应急事件分为Ⅲ级(一般)、Ⅱ级(较大)、Ⅰ级(重大)三个等级。

4.2.1 Ⅲ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在一个镇(街道、开发区)的部分村居或者中心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发生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3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来对待的情况。

4.2.2 Ⅱ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在两个镇(街道、开发区)或中心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50%,发生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4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指挥部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来对待的情况。

4.2.3 Ⅰ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在三个镇(街道、开发区)以上或中心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发生集中抢购现象,加工企业及销售网点库存急剧下降,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5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报请市政府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3 Ⅲ级应急响应

镇(街道、开发区)发生一般级别粮食应急事件,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指导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先期处置,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根据需要抽调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由区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视情形需要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提出应对建议,加强工作指导。

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不能满足市场供应时,申请区指挥部支援。必要时,要及时申请动用地方储备粮,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商务局等主管部门要立即控制粮食外流,做好应急供应销售网点的供给准备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区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区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应对建议。根据区指挥部研究的意见,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向区政府请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组织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大型商业企业从外地采购粮源,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应急粮源供应。

4.4.1 本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动用地方储备粮并立即组织应急加工厂家进行粮食加工,由区指挥部统一调配,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必要时,经区宣传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计划。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做好粮食调配、应急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在计划下达后,原粮在24小时内按运输计划足额运达加工企业,储备成品粮、新加工的产成品在原粮运达后24小时内运达各零售网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地方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当预计区级地方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供应时,区指挥部应向区政府提出方案,由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必要时制定并发布相关通告,对粮食实施临时干预措施,施行限购、限价、定量供应。

(5)交警部门对粮食运输车辆开辟快速通道。

(6)发改、公安、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5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5.1 实行价格干预和市场管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有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指定的部门统一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组织销售。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4.5.2 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4.5.3实行定量供应。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必要时临时实行定量供应,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必要时由区政府决定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借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5.4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按照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工作,接受上级业务指导。

(1)要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执行下达的各项指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应急措施,维护安全稳定。 

4.6 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区委宣传部要做好舆论引导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由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评估与改进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预案进行评审。

5.2 应急经费保障

(1)区财政局负责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区审计局负责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3)对因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由区农发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按信贷程序及时清算、收回。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救灾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增加粮食收购和外地调入等措施,及时补足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并补充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5 责任追究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应急加工企业和应急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供应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六、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建立必要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涉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库存义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区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配送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扶持一批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完善,具备一定加工、配送能力的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和配送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镇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供给和发放网络。选择一批信誉好粮食企业、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承担应急供应保障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的布局,设立应急粮食调运快速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要优先安排、优先运输,交警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区粮食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与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企业的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要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应急加工供应。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主体作用。通过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技术力量,不断增强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粮食应急调控水平。 

6.4 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它重点区域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地方粮食储备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所需资金,做到完好有效利用,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5 通讯保障

区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七、监督管理

7.1 培训演练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锻造一支业务熟悉,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应急团队,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2 奖励惩罚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附则

8.1 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地方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8.3 管理与更新

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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