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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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政办字〔2019〕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规范和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星级单位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以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通过星级创建活动,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建立健全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有效机制,规范餐饮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促进我区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创建范围

在全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中遴选,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监管所、食安办推荐或餐饮服务单位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区食安委从参加创建的餐饮服务单位中,根据创建评分标准评定餐饮服务星级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三、创建标准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着装整洁,持证上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健全,能够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年度量化等级评定达“B”级以上。

(四)经营场所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明亮、无污染物,物品摆放有序,餐饮具干净卫生,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处置。

(五)积极实施“明厨亮灶”标准。实施“透明厨房”“视频厨房”“网络厨房”,将餐饮服务的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

(六)一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未发现不合格食品;近三年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七)经营场所环保及消防安全符合要求。

(八)经营场所外立面符合要求,无店外经营,门前实行三包。

星级餐饮服务单位的创建分一星、二星、三星三级,根据以上标准评分而定。(70—79分为一星,80—89分为二星,90分以上为三星,具体实施细则,现场评分表见附件1)

四、创建目标

2019年底完成重点餐饮聚集区(山川路、吉祥路含吉祥广场、松龄路)的星级创建工作。重点区域外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自愿报名。

2020年完成建成区范围内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创建工作。

2021年完成全区范围内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创建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3月)。明确任务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创建星级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

(二)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3月—6月)。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召开动员大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创建工作宣传,营造活动氛围,引导餐饮单位主动参与,扩大社会影响,积极组织申报推荐。

(三)整改提升(7月—10月)。参加创建的单位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我评审,各镇(街道、开发区)监管所对创建单位进行初评,参加创建的单位对查摆问题进行整改。对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报区食安委聘请专家组优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确定为全区第一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

(四)评定公示(11月—12月)。聘请专家组对创建单位逐一进行评定验收,确认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后,发布和挂牌表彰,给予一定政策奖励。

五、跟踪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星级餐饮服务单位日常跟踪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对降低标准、严重违法违规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严重程度实施限期整改、降级和摘星退出制度。对规范提升、达到星级评选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含新建),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报区食安委进行评审确定星级。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区食安委全面负责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创建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方案的推进落实,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及主要措施。各镇(街道、开发区)监管所、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单位的创建工作,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创建达标。

(二)加强引导,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让餐饮服务单位及社会各界了解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和公众积极参与创建和监督。加强企业和公众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促进食品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

(三)扩大示范效果。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高星级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星级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1. 淄川区创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实施细则

          2. 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评定标准.doc

          3.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申报表.doc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附件1

 

淄川区创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餐饮服务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报创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第二章  星级餐饮服务单位评定原则 

第三条  星级餐饮服务单位评定按照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方法,严格遵循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期分批在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内推行。

第四条  星级餐饮服务单位评定按照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星级餐饮服务单位一年一评,按照申请申报、组织评定、公告公示、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区食安委每年年底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组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场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日常管理、食品原料、诚信经营和环保消防达标等七项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参评单位星级,星级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凡评定为星级单位的,区食安委将授予“餐饮安全星级示范牌”,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三章  星级餐饮服务单位评定标准 

第六条  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 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2. 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健全;

3. 年度量化等级评定达“B”级以上,并设置监督检查“脸谱”公示;

4.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100%;

5. 积极采用明厨亮灶、互联网+电子视频监管系统等先进管理方法规范内部管理;

6. 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7. 环保、消防及城市管理达到相关要求。

第七条  星级单位的评定验收按《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评定标准》(见附件2)执行。

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授予“三星级示范单位”称号;得分在80分以上89分以下(含80分含89分)的授予“二星级示范单位”称号;得分在70分以上79分以下(含70分含79分)的,授予“一星级示范单位”称号;69分以下的不授予“星级示范单位”称号。

第八条  区食安委将定期在区内主流媒体及网站、短信平台公布获星级示范单位名单。

第四章  星级升降管理 

第九条  凡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能够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现场管理和人员管理规范,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通过示范验收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条  区食安委每年年底将根据《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评定标准》对上年底已获星级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复核,确定保级、升级或降级。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档案》《日常监管档案》对具有违法违规情节的餐饮单位,适时做出降星处理,降星原因将在日常监管档案中注明。

第十二条  年度等级评定未获得星级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承担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第五章  星级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得星级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档案,落实层级责任,加强对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管理,模范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证餐饮食品安全质量,保障餐饮服务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餐饮服务星级单位的创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淄川区餐饮服务星级单位评定标准》实行跟踪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星级餐饮单位的称号,并进行摘牌。

1. 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警告2次以上(含2次)的;

2. 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违法所得、罚款1次以上(含1次)的;

3. 负责全区重大会议、活动餐饮接待工作期间,发生重大或影响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的;

4. 年度没有组织从业人员全员参与从业培训、健康体检的。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星级餐饮单位称号和摘除牌匾,三年内不准申请复评星级餐饮单位。

第六章  星级标识图样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星级示范牌”由区食安委统一监制颁发。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星级示范牌”标识图样电子版和印刷版另行下发。除监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标识规格、图案、内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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