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政办〔20222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30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处置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指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防指在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设立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和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分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和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防指指挥,分管应急、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区长及区人武部部长任常务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指挥,区水利局分管水旱灾害防御的负责同志任秘书长。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发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区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川供电中心、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1  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委、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全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权限组织实施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指导监督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工信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公安负责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救灾资金支持。

自然资源负责全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组织指导全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房屋建筑、燃气和地下管线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

交通运输负责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农业农村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组织、监督农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水利局负责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文旅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卫健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应急管理局承担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区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当发生重特大防汛抗旱防台风安全事故后,参与协调指挥救灾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市政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城区路段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区节约用水工作和指导监督做好城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区河湖长制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所辖工程抢险预案和河道防洪预案及孝妇河(般阳河)闸坝联合调度运行方案,做好河道安全度汛工作。

淄川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指挥各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发生灾情的镇(街道、开发区)转移和救援群众。

2.1.3  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淄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开发区)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防指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镇(街道、开发区)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工作实际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水利和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管理局工信公安分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健文旅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淄博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淄应急字〔2019〕94号,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气象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雨水情、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政府和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政府和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区防汛抗旱指挥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区水利局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防指。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委政府和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区住建、区交通运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区供电中心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4.2.4  干旱预警

区水利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和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5  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淄河、孝妇河、般阳河、范阳河等主要河流将发生特大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部分河段出现洪水漫溢

预计我区小水库垮坝或数座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2)预警范围

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4)预警行动

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部门单位区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防指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内水库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镇(街道、开发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川政办字〔2019〕3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防指根据气象水利区自然资源、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政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委政府和区防指。

I级应急响应: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应急响应: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孝妇河和淄河其中一个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其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2一个镇(街道、开发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我区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淄川区。或者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受台风影响,全区未来预报24小时降水强度为大暴雨,或局部区域降水量达到60mm以上且可能持续;

(6)我区多个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3.2  响应行动

(1)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统筹全应急救援力量,协助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水利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发改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防指。

(6)区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区委区政府防指。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孝妇河、淄河两条骨干河道其中任何一条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小型重点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2)我区某个镇(街道、开发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多个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我区三座小(一)型水库中一座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淄川区。或者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受台风影响,全区未来预报24小时降水强度为大暴雨,或局部区域降水量达到80mm以上并可能持续;

(6)某个镇(街道、开发区)发生重度干旱或多个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4.2  响应行动

(1)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区政府各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到达分管领域现场指挥调度,如遇分管领导外出按照补位制度执行。

(4)水利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请求和实际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统筹全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防指。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安排部署做好防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Ⅱ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淄河、孝妇河、般阳河、范阳河等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和发生重大险情或其中一条主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等情况;

2)某个镇(街道、开发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多个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我区三座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和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淄川区。或者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受台风影响,预报未来24小时降水强度为大到特大暴雨,或局部区域降水量达到100mm以上且可能持续;

(6)某个镇(街道、开发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5.2  响应行动

(1)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政府和市防指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在区防指坐镇指挥。

2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电话或视频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区政府各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继续做好分管领域现场指挥调度。

(4)水利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请求和实际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防指视情建议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统筹组织全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6)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重要河道的区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6  Ⅰ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1)当淄河、孝妇河、般阳河、范阳河等主要河流将发生特大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部分河段出现洪水漫溢;

(2)某个镇(街道、开发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多个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水库垮坝或数座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以上)过境或影响淄川区。或者12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受台风影响,预报未来24小时降水强度为特大暴雨,或局部区域降水量达到120mm以上且可能持续;

(6)某个镇(街道、开发区)发生特大干旱或数个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6.2  响应行动

(1)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委主要领导或区防指指挥在区防指坐镇指挥。

2)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镇(街道、开发区)抢险救灾。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政府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在做好分管领域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同时,服从抢险救灾指挥部其他工作安排,执行委主要领导或防指指挥签署的各类命令。

(4)水利实施工程联合调度,财政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5)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6)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委政府和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重要河道的区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9)全区所有学校、工矿企业、商场、景区等服从区防指的统一调度,执行停工、停业、停学、停产等,交通部门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做好救灾、转移等车辆安排。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气象解除台风警报、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无明显影响。

(2)气象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出现突发事件后,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等部门应努力保证防汛防台风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  在紧急情况下,区融媒体中心、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淄川电信公司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微信、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包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防台风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区防指根据需要向淄川人武部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事后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 在抗旱期间,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区供电中心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台风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6.2.5  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2.8  资金保障

区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台风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有关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台风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区委、区政府对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台风抗旱工作。在防汛防台风抗旱的关键时刻,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雨水遥测系统的维护,提高全区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2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6.3.2  技术人员保障

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技术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  善后处理

7.1  救济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防指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区卫健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供电、通信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镇(街道、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防指和区融媒体中心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3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0.1.4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0.1.5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岔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10.1.6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0.1.7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0.1.8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早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0.1.9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早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0.1.10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早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0.1.11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早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城区指我区的主城区。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