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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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政办发〔201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对林地进行封育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依法管理与村规民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封山禁牧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

第五条   林业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封山禁牧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畜牧部门要调整畜禽品种结构,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发改、公安、财政、住建、农业、水务、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区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主管各自辖区内封山禁牧工作,负责辖区内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山东省淄川区林地保护利用(2010—2020年)修编规划》(川政字〔2016〕78号)以及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确定实行封山禁牧的具体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封山禁牧的范围、要求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以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立界桩、护栏、标识牌等设施。封山禁牧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将林木保护工作列入村规民约,加强封山禁牧宣传。

第十一条   封山禁牧实行“谁经营、谁管护,谁养殖、谁负责”的管护责任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认真履行森林资源的管护责任,并对辖区内畜牧养殖户及其畜牧养殖种类、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与畜牧养殖户签订封山禁牧责任书,将禁牧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建立巡查制度,安排专职护林员,严格落实禁牧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护林员要加强日常巡逻,发现并制止封育区内放牧行为,及时上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林业局,并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毁林行为;宣传上级关于林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承办区林业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封山禁牧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封山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砍柴、挖树根;

(二)非法采石、开矿、取土、开垦;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封山禁牧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林业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

(一)进入封育区放牧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负责依法查处涉林违法案件。对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区林业局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电话:0533—5281436。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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