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淄川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川政办字〔2019〕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按照淄政办发〔2019〕4号文件要求,根据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全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II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我区实际,“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北至眉山路、东至聊斋路、南至南外环、西至张博路、将军路—张博路附线—松龄西路—大钟街围成区域。

“禁燃区”内涉及合村并居、旧村改造等项目的村居,待项目完工,并通过电代煤、气代煤、集中供暖等方式解决群众冬季取暖后再列入“禁燃区”。

“禁煤区”同步调整为以上范围。

三、管控要求

1.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要求,全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等相关标准要求。

2. 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3. 逐步取缔热电联产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四、责任分工

1. 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合村并居、旧村改造及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节点,确保2020年年底前全部实现居民冬季去煤化取暖;引导所辖区域内用煤等高污染燃料企业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化改造,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目标。

2.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等行为。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等行为。

4. 煤炭职能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监管“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 区发改局、区能源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严格查处规划内储煤场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禁燃区”、电代煤、气代煤及集中供暖范围之外推广清洁煤炭,加强煤质管控,严厉打击劣质散煤在我区的经营和使用。

6. 区住建局、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供热办要与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密切配合,加快集中供热、电代煤、气代煤等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年底前“禁燃区”内居民实现无煤化冬季取暖。

7.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禁燃区”的有关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说明:2022年4月1日出台《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川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川政字〔2022 8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川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川政办字〔201962号)同时废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