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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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06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意见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编委《关于淄川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淄编〔2017〕4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政办发〔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妥善处理好职能划转后监管与处罚的关系,切实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有效承接、真正承担起各项处罚职能,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后续监管执行职责。对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

(二)落实镇(街道、开发区)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成立镇(街道、开发区)综合执法办公室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镇(街道、开发区)安环办等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同时,全面实行记帐化管理,并同步做实记帐化管理与执法办案、信用惩戒的关联与触发机制。实际工作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中队的日常工作和队伍管理以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岗位交流、业务指导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主。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平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案件,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应依法优先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推进重点联动执法工作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部门函件往来等日常工作联系。

2. 建立综合执法基层联合执法制度。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镇(街道、开发区)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统筹协调,及时组织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镇(街道、开发区)安环办等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不力,导致辖区内执法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 建立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从事有关活动,或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通知当事人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相关要求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的违法行为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对移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①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内容,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取证、认定、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出具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③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④案件移送的其他情形,包括:一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移送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协商后,按照协商结果处理。二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再移送其他部门。三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认定;无法认定的,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包括:一是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二是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三是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四是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4. 建立综合执法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

其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直接答复,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违法资料、鉴定、数据等一并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需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受理部门直接答复,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进行答复。

5. 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建立通报、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机制。属于共享范围的行政执法信息包括: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范围、国家标准等更新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5)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6)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7)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8)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9)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互通信息:

(1)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互通信息;

(2)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采集、整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互通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当日内互通,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互通的,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查阅、复印相关材料。除法定事由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料,且不得收取费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6. 建立综合执法保障制度。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在日常办公、装备配套、工作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派驻综合执法人员享受镇(街道、开发区)在编人员的待遇,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作配合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7. 建立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协作配合制度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8.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搭建综合执法广角协作平台。在平台自动化办案的基础上,实现管理、监管、执法等环节间全部配合机制的平台化、智能化、链条化的社会共治运行,使服务、管理、执法实现正向和反向的双支撑。既通过执法实现对前端的服务与管理的刚性保证,又防止了问题消化不良式的向末端执法的推诿沉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小组,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对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区纪委监委、区委编办、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营造改革氛围,提高广大人民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介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事迹,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执法装备等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简化审核环节,畅通资金渠道,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8日。 

 

附件:1.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办法

          2.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3.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监管责任清单.xls

 

附件1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理顺综合执法体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案件移送部门职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密切配合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同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平台衔接工作。

二、案件移送原则

案件移送和接收中要遵循同级移送和接收原则。

三、案件移送事项内容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是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当事人构成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需要行使行政处罚的,将其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的案件。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2. 建成区内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3. 建成区内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4. 建设工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5. 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6. 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7. 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8. 畜牧兽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9. 煤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0. 农业机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1.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案件移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和确凿的违法事实;

2. 属于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政办发〔2017〕43号)中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3. 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下达责令整改(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中,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案件移送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

1.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2. 案件调查报告;

3. 涉案物品清单;

4. 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

5. 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上级交办材料等;

6. 案件移送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的材料:责令整改(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初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违法事实的许可情况、检验检疫情况等相关证明村料;

7. 明确提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等,

其中,地方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内部下发的禁止性事项,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不列入案件移交行政处罚事项;

8.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六、案件移送审查受理

1.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原指定办案的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行政处罚案件的书面报告,并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可移送案件。

2.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案件移送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四项、第五项相关规定核实是否属受理范围、所附移送材料是否齐全。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移送材料不全,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属于案件受理范围且所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案件移送办结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交案件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案件办结情况,并将回复的相关证据存档备查。

八、其他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政办发〔2017〕43号),对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区委编办、区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

  

附件2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受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召集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交警大队、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区能源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市政环卫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及各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联席会议是各单位之间互相沟通协调、通报情况、布置任务、总结经验的重要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遵循“依法行政、科学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布置阶段性执法工作任务;

(二)通报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三)协调解决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案件、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关系、联合执法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包括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

例行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况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于会前5个工作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并进行初步协调,难以解决的,由副召集人审定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提交会议讨论。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后召集会议,可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

第七条 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前,牵头单位制定好工作方案,报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并贯彻落实。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告知参会单位,确保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对有决定事项的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并印发各参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联席会议的各项议定事项,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跟踪执行情况,确保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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