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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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切实加强我区河湖规范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湖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现就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

禁止采砂的河为:淄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禁采范围为淄川区所有河湖的管理范围。

二、禁采期

全年。

三、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有效期自2026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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