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标题
淄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淄川区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清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川安办发〔2026〕2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6816/2026-5568237
成文日期
2026-06-22
发文日期
2026-06-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淄川区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包保责任有关单位,各包保责任人,各有关镇办,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监管质效的重点措施》(鲁安发〔2026〕12号)、省安委办《领导干部包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点监督人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鲁安办函〔2024〕22号)要求,现对我区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包保责任清单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区有关部门、有关镇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安办发〔2024〕28号)任务分工,严格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监管质效的重点措施》(鲁安发〔2026〕12号)各项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全区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二、扎实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包保工作
各包保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省相关规定开展包保工作,主要任务有:
(一)指导、督促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深化思想认识,解决意识观念问题,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二)指导、督促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积极排查治理风险隐患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指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和极端认真负责的担当精神,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线员工等开展谈心谈话。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强全员安全文化建设,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四)《领导干部包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点监督人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鲁安办函〔2024〕22号)规定检查内容。
(五)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企业安全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需要纳入安全包保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包保责任。各包保责任人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采取宣贯培训、调查研究、谈心谈话、现场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切实履行好安全包保责任。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每年至少到包保矿山督导1次,区级、镇级包保领导干部应每季度至少到包保矿山现场督导1次,研究解决包保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做好包保相关记录,留存非煤矿山包保日志(参考附件5)。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包保责任人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真正传导到基层一线,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真正形成企业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持续提升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质效。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镇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监管质效的重点措施》(鲁安发〔2026〕12号)要求,认真做好“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提升风险隐患排查质效、健全完善包保责任制、强化专业化穿透式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工作,提升全区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质效,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淄川区2026年度地下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包保责任清单(2026年6月).xlsx.xlsx
附件2.淄川区2026年度露天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包保责任清单(2026年6月).xlsx.xlsx
淄川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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