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626165/2025-557517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1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医保字〔2025〕65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参保人员及时参保缴费,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后又中断参保登记,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中断月份职工基本医疗费用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不补缴或中断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月起,实行3个月待遇等待期。
二、本年度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年度内因到单位就业、参保关系转出、参军等非个人主观原因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可以退还年内剩余月份个人缴费部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