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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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川政办字〔20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为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根据《淄博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重点任务,坚持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并重,完善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有效防范重要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统筹、分级管控、属地管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范围。本方案的范围为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城市水源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城镇水源地)、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简称“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含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城市水源水质优于三类比例稳定在100%。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新建城市、城镇及农村水源地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水源地,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相关要求及时划定水源保护区。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对保护区现场勘界定标,明确保护区边界范围和矢量信息。因取水口变更、水文条件变化或技术要求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已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结合当地供水实际,在详细调查污染源分布、补径排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应急或备用水源建成后及时划定水源保护区。停用、废弃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及时撤销保护区。在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时,水利部门应充分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对新增、撤销或调整的水源地,水利部门应及时函告生态环境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牵头,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水源保护区界线顶点、重要拐点、陆域水域交界处等位置,或者人群易见的道路、地标等位置设立保护区界碑、界桩;在人群活动密集的路口、取水口、道路等位置设置保护区宣传牌;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路线旁的道路进入点和驶出点,设置道路警示牌。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等相关要求予以设立或纠正。2019年2月底前,完成太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水源地(含贫困村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加强巡查、维护,保持界碑、界桩、宣传牌及交通警示牌状态完好。(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牵头)

3.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的水源地,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条件允许的完全隔离;对水源保护区内有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穿越的水源地,采取建设防撞护栏、集中排水设施等措施;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的水源地,采取防泄漏措施。2019年2月底前,完成太河水库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加强隔离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二)大力推进环境问题清理整治

1.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2019年开展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对水源地内违法违章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治理方案要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销号制度,对已完成整治问题及时核查销号并建档保存。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环境问题整治。加强对太河水库保护区内的督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完善联合监察机制,巩固水源地整治成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牵头)

2.加快实施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含贫困村水源地)清理整治。2019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千吨万人”水源地、农村水源地(含贫困村水源地)进行摸底,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2019年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开展信息报送工作,将水源地基本信息、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治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牵头)

3.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础上,深化整治内容,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加强太河水库及输水干渠沿线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加快实行汇水区域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通过建设生态滞留塘、小湿地群等方式净化农田排水,减轻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水利局负责协调市太河水库管理局配合)

(三)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1.强化风险识别与防范。建立环境风险档案。从2018年起,每年对相关风险源进行一次风险隐患自查,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风险源全面排查,完善涵盖工业、交通穿越、管道穿越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档案,并根据每年排查结果进行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各水源地的档案更新情况于每年1月5日前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整治环境风险隐患,2019年2月底前,完成工业风险隐患整治,建成工业风险源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2.强化风险预警监控。加强常规监测,每月对城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分析。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加强预警监控,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太河水库的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加强视频监控,2019年底前,太河水库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水厂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环境风险。区水利局配合市水利部门安装视频设施并与水厂和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联网。(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牵头)

3.强化应急处置能力。2019年年底前,在风险隐患排查基础上,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特征、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现有应急资源、现有应急工程设施和现有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相关演练。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建设。全区城镇及以上水源地根据实际需要,完善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临时围堰等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污染物拦截、导流、收集和处置等应急工程,水体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水源地取水口应急工程,构建“风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三级应急防控体系。(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事关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保障水源地水质达标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到部门。建立健全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加强调度、督导和通报,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实施年度监督评估。省政府将对水源地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将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附件1.淄川区城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表

      2.淄川区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表

      3.淄川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含贫困村水源地)信息表.docx

 

附件1

 

淄川区城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表

 

 

附件2

 

淄川区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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