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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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办字〔20244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淄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

                                    202422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淄川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区和镇(街道、开发区)二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道、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县,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区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同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开展处置。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按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追溯问题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停止经营,严格控制流通渠道,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医疗救治与矛盾调处等工作顺利进行。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8)善后组

为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经济赔偿问题,可增设善后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由指挥部根据职责确定牵头单位,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死亡、伤病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和经济赔偿等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8 镇(街道、开发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先行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局通报的信息;

(3)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和监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举报受理、处置、奖励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区政府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市场监管局应在2小时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信息,并同时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有关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区政府立即成立指挥部和办公室并运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健康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4 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区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督查考核              

6.2.1 督查考核

区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区市场监管局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 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 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演习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3月2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6日印发的《淄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川政办字〔2017〕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淄川区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工作主要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

区委宣传部

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主动、准确、权威发布信息。

区委统战部

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涉及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政策指导。

区发改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区教育

和体育局

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科技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发提供支撑,与有关部门协同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负责协助乳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区内工业企业正常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区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区生态

环境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客运站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屠宰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涉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外事政策指导,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应急工作。

区文化

和旅游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A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等工作。

区综合行政

执法局

负责协助涉及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所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检验

检测中心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区交警大队

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畅通保障。

备注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淄川区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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