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政办字〔2024〕9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4-5468437
成文日期
2024-03-07
发文日期
2024-03-0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督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按照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镇办(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药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3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药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3〕8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评议对象为各镇办。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工作。
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办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药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药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议和加减分项(评议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年度。每年8月底前,区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评议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评议。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镇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评议结果。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评议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区食药安办确定抽查的镇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药品安全状况评价。区食药安办每年组织对各镇办药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根据测评情况确定药品安全状况评议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镇办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药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区食药安办,相关材料对口报送各评议责任部门。各镇办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镇办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评议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意见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区食药安办汇总各镇办的日常评议结果、药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等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评议结果报区食药安委。
(七)结果通报。区食药安委审定评议结果后,将评议结果通报各镇办,抄送各镇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食药安办)和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评议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予以明确。评议结果分 A 、B 、C 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 A 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 B 级。有下列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 C 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镇办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对我区在市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被减分负主要责任的;
(五)各镇办或其相关部门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为 C 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评议年度评议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评议年度予以减分,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
第十条 各镇办应当在评议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区食药安办。
区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镇办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镇办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排名靠后的镇办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镇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根据评议结果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涉及的党员、干部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对评议结果为A级或者评议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2名(含本数)以上的镇办,由区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奖励。
对在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荐申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评议结果为C级或评议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的镇办。由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镇办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镇办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对评议位次下降4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镇办,由区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区县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评议内容要点
附件
评议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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