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川区投资项目全链条定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川政办字〔2024〕8号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67U/2024-5436063
统一编号
ZCDR-2024-0020001
成文日期
2024-02-21
发文日期
2024-02-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川区投资项目全链条定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政办字〔2024〕8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川区投资项目全链条定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投资项目全链条定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重构跨部门办理业务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提升投资“硬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淄博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务增值服务赋能“服务淄博”建设的行动方案》(淄行审字〔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链条定制式审批服务是指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结合投资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土地供应、报建、建设、竣工全链条过程中,主动研判可能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报批流程,并提供专业的技术统筹、政策统筹和跨部门的协调推进,助力企业开展全流程筹建报批的创新型服务。
第三条 淄川区辖区内,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通过配拨、联营、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参照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投资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一)全链协同原则。坚持项目全过程统筹运行,阶段纵向协同,条线横向协同,土地供应、报建、建设、竣工等全程指导保障。
(二)并联推进原则。按供地抓方案、开工抓验收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供地阶段同步落实方案审查准备,开工阶段同步做好竣工准备。
(三)阶段递进原则。按阶段规范项目推进任务和目标,强化节点成熟度管控,确保阶段进展成熟后递进。
(四)联动服务原则。阶段牵头部门抓实统筹调度,联动责任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增强导服、帮办、会商、辅导等服务普惠性,构建长效机制,激发投资活力。
第五条 投资项目全链条分为土地供应、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全流程闭环管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等承担项目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发挥项目的统筹管理作用,协助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发展和建设计划,按照“供地即发证”“交地即开工”要求,建立保障责任清单,固定专人对接和帮办代办,全过程指导监督,协调各方加快项目推进,保障配套服务和要素供给。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专营单位等承担项目审批职责的单位,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审批流程,优化服务举措,深入推进“批前辅导、一次告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席会商”等举措,加强审管联动,以智慧政务建设助力服务能力提升。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等承担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开展投资项目全领域、全过程监督,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和安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环节,健全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常态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狠抓失信惩戒和整改落实。
第三章 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一节 土地供应阶段
第九条 土地供应阶段主要开展预选址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供地组卷、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确保项目依法及时落地。
第十条 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先考古、后供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年度拟供应建设用地计划,由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聘请有资质的考古单位进行地块文物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纳入土地成本。区文化和旅游局全力做好配合,协调省、市文物部门尽快完成文物手续办理工作;对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和因土地盘活利用、置换等土地出让,考古费用无法列入土地成本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考古单位完成地块文物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所属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协调督促,文物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前,针对重大项目,各镇(街道、开发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职责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新建项目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及能耗等进行论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技改项目产业政策、产能、工艺、设备、技术条件等进行论证;区自然资源局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用地标准等进行论证;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项目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等进行初步论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批前辅导;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论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职责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进行论证;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合理合法论证。各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加盖公章反馈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不予审批因素时,各部门可终止项目审批并及时书面报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在项目取得用地预选址后,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其他有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后,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开展土地条件确认,组织土壤档案调查、土壤检测、环保意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地下管线查询、压覆矿、发改部门意见等申报工作。项目需要进行土地控规指标调整的,同步开展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块提前开展土地评估事项的评估评价。项目预选址用地存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土地条件问题的,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组织重新选址。
第十四条 产业用地项目,应当在完成土地条件确认(或有明确的土地条件确认计划)和立项后,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区自然资源局接到预审申请后,组织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产业用地预审期间,同步开展方案设计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聘请适应区域规划设计总要求、具备高水平方案创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对标一流提升设计品质,高点定位带动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项目选址涉及征地的,应当在供地会审通过后及时开展征地报批工作,与规划方案预审同步推进。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品质进行初审确认,确认通过后报各职能部门预审。规划方案设计应确保布局科学、功能满足。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深化期间,可以同步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交通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评估事项的准备工作,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报告编制。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本阶段完成所有供地相关事项报批和供地组卷的准备工作,供地前期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局组卷。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按要求完成产业布局、环保意见、土壤检测、地下管线查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供地前期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规划方案预审通过并完成供地材料组卷后,依次履行供地区级审核和会签、市级审查、市政府批准等流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督促项目在供地组卷期间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深化工作。项目为超高层建筑、下沉类隧道或涉及抗震设计审查等需要上级部门审查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为项目单位开展报审工作做好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合理选择发包方式,在供地组卷期间同步开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淄川分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在土地出让公示期间,采用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完成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认;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完成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等文书信息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推送,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负责征缴工作。
第二节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等)、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筑物门(楼)牌编码确认、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等进行审查,收集、汇总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指导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进行审查;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排放标准及土壤环境质量等进行审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涉及的地下防空设施布局方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等进行审查;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文物保护等规定及配套的文化设施等进行审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将人防、消防、技防和水电气暖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审图联合体统一审查,一并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和专营单位依据技术审查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需要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根据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标准地名、门楼牌编号提出的审查意见,实现标准地名、门楼牌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集成办理。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备注防空地下室设计相关指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步发放附带标准地名、门楼牌编号的审批附件。
第三节 施工许可阶段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开展人防行政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联合报装等报批工作,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施工许可阶段,可以并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自建排水设施技术性审查、自建供水设施技术性审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事项办理。
第三十条 对同一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4个高频事项,实行“一次申报、同步评审、统一批复”。
第三十一条 实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核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等事项集成审批。
第三十二条 将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公交、照明、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占用迁移等事项集成办理。
第四节 竣工验收阶段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联合接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联合验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水利工程验收备案(含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联合接入等验收事项办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建立联合竣工验收机制,梳理验收交付涉及事项,规范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投资项目全链条定制式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会议决定事项。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受邀人员参加,研究解决投资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联席会议办公室;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对存在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相互“踢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约谈单位负责人。对存在追责问责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并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线索,认真调查核实,严格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依法处罚,并将失信行为记录上传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投资项目全链条各阶段实行牵头部门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对牵头阶段总负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投资项目全链条定制式审批服务日常运行、推进改革等总牵头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土地供应阶段;淄川规划管理办公室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竣工验收阶段。
第三十八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服务中心“川速办”项目服务团队负责强化批前辅导,提供咨询辅导、方案定制、材料收集、协调督办、结果交付、资料归档等全周期服务,推行“一线工作法”,实现“一线事、现场办,现场事、实时办”;专区帮办代办服务团队负责为企业提供事前咨询、事中服务、事后跟踪等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项目审批专家顾问团队负责为企业经营、项目投资建设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合理化建议,全力破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类“疑难杂症”。
第三十九条 推行接诊、巡诊、会诊、复诊“四诊疗法”,针对储备项目、重大项目和推进过程中遇到“梗阻”问题的项目,在各部门业务骨干共同开展批前辅导的基础上组织“项目诊疗”暨政策解读会,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谱、高效解析相关政策要求、研究探索精准惠企政策,提出专业化解决方案以供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有效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第四十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改革,推进四个阶段全链条事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全链条“一站式”服务。
第四十一条 深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全流程在线审批,用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升线上办理事项覆盖面,杜绝出现“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推动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实行,试行期1年。
附件:1. 定制式审批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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