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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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政办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淄川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川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方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2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清单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级涉企行政检查清单,梳理形成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设定依据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厘清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本实施意见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要求,参照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实施。(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严格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管理。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区司法局组织各行政机关对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纳入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也可依托平台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实体执法证与电子执法证具有同等效力。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推行“服务走在执法前”工作理念,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统筹计划备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区司法局备案,同步录入“鲁执法”平台。细化年度计划内容,明确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范围和内容,月度时间安排等,避免计划实施时集中扎堆检查。没有制定检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实施检查时通过平台即时记录。(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5.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开展。严控临时性检查,对临时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强检查计划的联合统筹,平台提示匹配联合的,非特殊情况不得拒绝,避免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6.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要在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协调。通过“鲁执法”平台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7.加快建设全区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按照全市涉企执法检查“一张网”部署安排,推进“鲁执法”平台应用,加强培训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律通过“鲁执法”平台实施。严格执行“扫码入企、逢进必扫”,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鲁执法”平台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无法扫码时,使用平台“定位入企”功能。通过规范使用“鲁执法”平台,实现“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杜绝体外循环。(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8.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规范机制。开展入企检查前,对检查计划按时间进行“云匹配”,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原则上联合入企;严格扫码入企后,检查信息“云录入”。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企业对执法不满意或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爱山东”等渠道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9.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置。入企检查结束后,要通过“鲁执法”平台上传检查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理。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改革检查方式,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效果

10.加强综合统筹协调。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积极探索“三统筹四清单”为核心的改革模式,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检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同一检查主体对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同一执法领域条线,市、区、镇(街)三级检查对象原则上不重复;同级的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个检查对象在相近时间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协同单位无故不参与联合检查的,不得单独入企开展相关事项检查。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企业减负,执法增效。(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1.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2.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改革。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化监管手段,推行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即时监督监测。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并开展差异化监管。对风险低的,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坚持“执法+服务”理念,强化服务型监管导向,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向涉企行政服务转变。(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检查监督质效

13.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企业接诉即办平台的协作机制,实行问题线索共享。充分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等社会监督作用,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中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依法开展监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4.开展涉企检查效能评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围绕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扫码入企”率、联合检查率、紧急通道使用率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司法行政部门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强数据分析评估,及时研判共性问题,促进涉企检查工作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5.强化工作综合保障。要压实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责任,开展分类分级分层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能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等机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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